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明確要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對此,南都在社論《食品安全仰仗嚴格法律更需社會共治》中強調了社會共治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性,並且認為社會共治首先來源於共識之養成,還應明確社會每個成員的責任。這是從社會成員的角度去談社會共治的養成,但是其養成還受到社會因素的影響,特別是食品安全法實施程度的影響。
  正如社論所說,當公眾為食品安全憤怒時,共識已經誕生。不過,當法律無力消除公眾的憤怒,或者法律再次助長公眾的憤怒時,這種共識也很容易消失。因為公眾信賴的法律竟然無法平息他們的憤怒,共識又有什麼用?就如國人對國產奶粉缺乏信心一樣,雖然因憤怒共識很快形成,但由於法律並沒有很好解決奶粉安全問題,一些公眾開始喪失信心,共識慢慢瓦解,共識很難上升到共治的高度。其實社論中提到,“如此嚴厲的法律條文似乎並未從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和監管瀆職的發生”,這就是法律對公眾共識的負面影響。要使共識形成並產生正面影響,必須讓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落地,堅決執行到位,否則公眾又是空有憤怒,空有憤怒之後一時興起的共識,這種共識給不了社會共治幫助。
  再看社會每個成員的責任,這些責任的形成也與食品安全法的實施程度息息相關。事實上,食品安全法越嚴格,公眾對其期望就越大。如果到時最嚴格的法律達不到公眾的預期,或者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存在瀆職行為,都對公眾自身責任的建立產生打擊。這也是為什麼每一個社會在強調別人的義務時沒有對自己的責任保持應有的清醒的原因。
  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需要建立在食品安全的自信上,而自信同樣與食品安全法的實施程度密切相關。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需要突出法律的執行度,需要突出各種問責的落實。只有全社會都對食品安全自信了,社會共治也就形成了。 □邵留生  (原標題:[批評/回應]食品安全嚴格執法,共治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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