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席鋒宇整理/圖
  《廣州律師》雜誌主編陳舒已經是連任三屆的老代表了。她曾任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廣州市律師協會會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律師的職業底子和高度的責任感,讓她的建議議案真實反映社會需求,質量都很高。近年來,她提出的制定物權法及修改國家賠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建議或議案,被一一採納。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對她提出的26條建議幾乎是全部採納。12年的代表履職中,陳舒記憶中始終難以忘懷2003年她第一次應邀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經歷。以下是她的口述實錄:
  2003年,是我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第一年。讓我沒有想到的是,當年8月18日,我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的電話,邀請我列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並告知我就這次會議要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等法律案在當地進行調研,做些準備。本來我已安排前往香港出差,但難得有這麼好的機會履行代表職責,我立即向領導申請,改換其他同志前往香港。
  由於我是律師,平時比較關註立法動態。自從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行政許可法列入立法規劃,對網絡、報紙、雜誌各種媒體相關的討論,我都十分關註。於是,我抓緊時間,把這些收集到的資料綜合整理,對行政許可法在立法過程中討論過的重點、熱點問題進行研讀,希望能夠對審議行政許可法草案有所幫助。當年8月22日至27日,我與其他5位代表一起列席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我被分在第一組。
  22日下午拿到法律草案,當晚我就開始認真研讀。我感到全國人大法律委對行政許可行為中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焦點問題、難點問題都已經看到、想到,提出了很好的建議和辦法。之後,我將事先收集好的有關學者、專家及社會討論意見進行比較,找出差異。對各條款之間的內容進行比對,考慮其合法性、合理性、連貫性和可操作性,為自己能有的放矢地發言做好充分準備。
  我的建議一個是關於防止行政機關“不作為”會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問題。現實中固然有濫設行政許可權力尋租的問題,但是反過來也要註意“貓不捉鼠”造成的損害。因此,我建議把行政許可法草案第六條修改為:“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行政機關應當實施行政許可而不作為,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另外一個建議是關於公眾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的可行性分析。草案規定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同時又在其他條款中有限制規定,導致條文前後有矛盾,不協調。實踐中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記錄可能會更多地涉及被許可單位的商業秘密,其不願意被公眾查閱。同時,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限制條款,可能會給予政府部門限制公眾知情權的藉口。因此,我建議綜合考慮這些情況,刪除草案中的限制性規定。加上其他兩條建議,共四條建議。
  在這次會議之前,行政許可法已經經過了九屆和十屆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但是在本次會議上每位委員審議時仍然一絲不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建議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委員們更是不辭辛勞,反覆修改,在本次會議上就提出了兩次修改後的審議稿,最後該法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51票贊成(僅有一票棄權)通過。行政許可法經過四審通過,這在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中還是不多的。我看到最終的法律規定,發現自己提出的一些建議被採納,十分高興。
  通過參加此次會議,我切實感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所有法律案和審議事項的審議都是十分認真和嚴謹的。會議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人民銀行法修正案草案時,委員們很嚴肅地指出部門立法的痕跡太重、草案沒有與時俱進等問題。由於我擔任過銀行的法律顧問,處理過多宗金融法律事務,其中感受很深的是各銀行之間不能互通共享客戶資信資料,各銀行之間互相設置壁壘,使一些不良分子乘機在多家銀行惡意借貸形成銀行大量不良資產。在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時,我提出了建立銀行同業間客戶資信資料共享系統的建議,並對客戶資信保密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為了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穩定,不受政府部門的過多干預,我還建議對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客觀獨立性在人民銀行法中專列一條,以保證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能夠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而不僅是按照行政領導或行政機關要求發表意見。
  初審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人民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交由全國人大法律委繼續研究修改。
  這次列席,短短6天共有12項議程,其中4項法律案,表決事項有9項。我粗略統計了一下,會議的文件有62份之多,摞在一起足有十公分厚。星期六、星期天也不休息,連續作戰。本次常委會會議,僅會議簡報就有27期,可見發言之踴躍。
  這次親身參與國家立法,使我的自豪感油然而生,成為我一生中最難以忘懷的記憶,也讓我更深切體會到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以及人大代表的職責。值得一提的是,那次常委會會議後,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特意請我們6位代表吃飯,他對我們的發言予以肯定,並鼓勵我們一定要暢所欲言。
  12年間,我至少列席了11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於我而言,每一次列席都是難得的機會。現在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人數越來越多,這充分體現了對代表的重視和尊重。同時,除了列席常委會,我也越來越多地被邀請參加全國人大法律委、常委會法工委的座談會。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在此之前我受邀參加了小型座談會,我的意見被立法解釋所採納。
  這些年,我真切地感受到大家對代表的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作為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重要舉措,同時形成和完善了一套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的制度和辦法。而對代表建議,各級承辦單位和督辦單位也盡心盡責辦理,不再停留在“文來文往”階段,而是更註重如何把代表關心、社會關註的重大問題或民生事項落到實處。
  代表履職的外部環境已經越來越完善,這更加要求人大代表一定要提高自身履職能力。作為一名全國人大代表,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這個敏感性的前提就是愛國。只有熱愛自己的祖國,熱愛生長在這方土地上的人民,才能有這個敏感性,才能不辜負“人民代表為人民”的要求。
  (原標題:“第一次審議法律案我的建議就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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